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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18-8-21 18:09:5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

  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满足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6、道红线城市道(含居住区级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的控制线、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绿地(即道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的代号标示。

  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灯等管线)公共活动空间的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旧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

  6)旧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

  [图]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系统和道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引入居住区级道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 城市旧城区,其道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2、居住区内道可分为:居住区道、小区、组团和宅间小四级。其道宽度,应符合下列:

  1) 居住区道:红线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积雪的面积,道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 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

  1) 小区内主要道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与城市道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宜采用柔性面;

  注:居住区道的边缘指红线;小区、组团及宅间小的边缘指面边线。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边缘指便道边线)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

  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十、管线、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电视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

  1) 必须与城市管线)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宜沿道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子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临时管线)小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居住区(级)道、小区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中心线)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绿地边界对宅间、组团和小区算到边,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城市道则算到红线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绿地边界距宅间、组团和小区边1m;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居住区级道时算到道红线)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或向建筑控制线m的组团级主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城市道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居住区用地内道用地面积应按下列确定:

  (2)居住区(级)道,按红线)小区、组团,按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用地面积;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算至外围道的中心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老人被蟹钳伤身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