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以天鹅图案闻名世界的水晶品牌施华洛世奇公司认为,自1987年起以“SWAROVSKI”及天鹅图样取得商标权。但桃园县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竟取名“施华洛”,已足以让消费者混淆,并减损其商标的识别性及信誉。
施华洛婚纱主张,施华洛世奇未涉足婚纱摄影业务,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以“施华洛婚纱”名称已8年多,在婚纱摄影界中已属著名标章,与水晶品牌施华洛世奇不同,两个商标各具知名度,应尊重两者在市场并存多年的事实。
智慧财产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商标均有完全相同的中文“施华洛”及英文“SWAROV”,眼跳测吉凶就整体外观、观念及读音给人的印象相似,且婚纱店的2只天鹅头设计与施华洛世奇的天鹅图样也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