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同意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法规草案,并进行检查监督;发布本市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定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区规划和市域、县域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开发、整治、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规划;指导和审查其他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和审查城乡修建性、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街景立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等有关工作;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计划,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控制指标,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代管、收购;负责土地资产处置、作价出资〈入股〉负责外资企业土地管理;负责土地定级估价和基准地价公布负责土格、评估、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土地使用租费标准的制定;负责土地经营管理负责市土地估价委员会目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负责权属、地籍测量、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档案管理和权属纠纷调处。
(七)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负责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地质资料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管理矿产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和使用。
(八)组织检测地质灾害,负责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性评估的认定管理;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的勘查、鉴定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的认定、管理。
(九)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地热资源的开发项目、方案的审批;负责地热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地价评估、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队伍的培训工作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 (十四)对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事先要征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意见;指导规划和国土资源系统协会、学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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