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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18-6-6 7:39: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省人民同意,现将《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有关,对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实施分类经营管理,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包装食盐,是指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先定量包装食盐(即入口食盐)。小包装食盐由加碘小包装食盐和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供应加碘小包装食盐的防治措施,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同时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以满足不适宜食用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特殊人群需求。

  第七条本办法按小包装食盐的碘含量和小包装食盐的重点供应对象进行分类,分别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销售及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采购作出分类管理。

  第八条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及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监管。

  第九条符合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生产合格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要求外包装的标识信息应具有随机性、唯一性、可操作性,做到可溯源查,同时外包装应标明“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管理按照满足“社会需求、方便群众、加强管控、依法依规”原则。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会同各级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做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管理工作,共同管控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

  第十一条为加强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有效监测管理,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盐业集团)要充分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避免未加碘盐冲击加碘盐市场,确保全省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第十二条在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省盐业集团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信息,丰富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品种的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特殊人群的消费需求。

  第十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要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同时供应同品种的加碘小包装食盐。

  第十四条因疾病或治疗疾病,不宜食用加碘小包装食盐的患者,可以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小包装食盐。

  第十五条省盐业集团应做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的销售台账记录等追踪管理工作,当发现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和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省盐业集团配合,做好科学补碘的健康宣传工作,引导特殊人群科学选用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避免盲目选购未加碘小包装食盐。

  第十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确定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第十八条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等方案文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确保完成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任务和实现我省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将本辖区的合格碘盐覆盖率情况反馈给本级人民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九条在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省盐业集团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食用合格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供应水平,确保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的供应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条省盐业集团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财政补贴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加碘小包装食盐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单位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向有资质的食盐经营单位采购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鼓励单位食堂通过广东省食盐网易服务平台购买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

  第二十二条食盐列入我省重点商品范围。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将单位食堂列为食盐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逐步完善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电子溯源体系,与单位食堂签订食盐质量安全责任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单位食堂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食盐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单位食堂的开办者应承担食盐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食堂应按照“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溯源方便”的原则确定食盐供应商,并与具备资质的食盐供应商签订食盐质量安全承诺书、食盐供应协议。

  第二十五条单位食堂采购加碘小包装食盐应做好进货查验、验收登记和索票索证等工作,建立进货、出货、存货台账,确保食盐采购、使用、库存的可查询、可追踪、可溯源。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单位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单位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单位食堂小包装食盐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单位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涉嫌食盐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食堂发生食盐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九条省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做好食盐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关键词:包装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