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茶叶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可能就要付出茶叶售价10倍的代价。连日来,在广州芳村及周边茶叶市场,数十位茶商接连收到法院传票,案由都是“茶叶包装存在问题,属于三无产品”。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是继“西湖龙井”打假事件之后(南方日报2014年12月10日曾有报道),广州茶叶市场到的第二波大范围的买茶索赔事件。不少店家怀疑,这是有人利用相关法规的要求,恶意“钓鱼”,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经济补偿。
业内人士认为,从外部推动力上来看,此次事件对于规范茶产业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但从层面上看,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可能阻碍茶叶市场的健康发展。
7日下午,广州芳村锦桂茶叶市场的杨女士向记者介绍了她的。4月6日,一位自称黄先生的顾客打电话购买茶叶,称几天前曾来她的店里,要购买一些茶叶。杨女士店里经营的是散装茶叶,没有包装盒,黄某在电话中要求杨女士对茶叶进行包装。
此后,杨女士代顾客到隔壁的茶叶用品店去购买包装盒,并依其要求包装了总计6000元的茶叶,且开具,以快递的方式寄到佛山某处。黄某收到货品后,以快递代收的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了杨女士。
可杨女士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寄给杨女士的起诉状称,原告在收货时拍了收货视频,在拆箱验货时发现以上涉案茶叶没有标签、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黄某要求杨女士退还6000元货款并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60000元,共计66000元。
杨女士说:“我清楚地记得,我问他要什么颜色的包装盒,因为种类太多了,我说加下微信我把图片发给你,你自己来挑,但是他没有同意加我的微信,让我自己随便买,只要有包装就行。”杨女士说,现在回想起来这个黄某确实可疑,可谁不是按顾客的要求去做生意呢?
杨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芳村茶业城莲珠茶叶档的老板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也经历了相似的,“现在整个市场都惶惶,有生意都不敢做了,见到人都怕。”
在广州芳村锦桂茶叶市场,卖大红袍的店主杨先生说,5月中旬,两名男子进入他的店铺,询问有盒以及是否可以送货,当天他们并没有购买茶叶,只是带走了杨先生的名片和店里的茶叶样品。一星期后,杨先生接到了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张某,他说前几天来店里看过货,现在想买些茶叶。张某说茶叶是用来送礼的,不想用原装包装盒,他要求杨先生用店里礼盒对茶叶重新进行包装,而这种礼盒是没有写出厂日期的。当天,杨先生按照张某的要求把茶叶重新包装后发了快递。本以为这单生意就做成了,可没想到6月23日,杨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人张某以杨先生售卖的茶叶是“三无产品”,要求他退换货款4600元,并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46000元。
杨先生说:“店里的原装包装都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做的,明确标注了生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有QS证明,生产销售手续齐全,好好的茶叶不知怎么的就变成了‘三无产品’,明明是张某自己执意要换成礼盒包装的,怎么现在了呢?”
多名茶商认为,看到起诉人出示的诉讼资料整齐划一,手法如出一辙,短信模板相同,只不过每次的起诉人不同,他们怀疑这些人是团伙操作。
记者注意到,在芳村锦桂茶叶市场,有3家涉事商铺的起诉人都是黄某。部分涉事商户曾电话与黄某进行沟通,对方表示愿意私下和解,提出的条件是退还货款并赔偿原货价4倍金额。
记者采访了起诉人张某,张某说自己买茶是用来送人的,但是包装盒上有繁体字自己看不懂,而且盒子上也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他说已经将相关问题反映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起诉了相关茶商。对于茶商认为他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张某说自己不是为了牟利。
记者调查发现,广州芳村锦桂茶叶市场成为此次事件的“重灾区”,在锦桂茶叶市场已经有10余家商铺有类似经历,而在广州芳村茶业城、广州广易茶博园等大型茶城均有商户“摊”上了这类事,赔偿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此次事件的茶叶店铺中不少是经营的高山茶店,而售卖的茶品大多是在包装,与的标准有一定的出入,商品标签多为繁体字,还有一些店铺的标签可直接揭下来。
去年就遭到此类诉讼的肖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此类事件早有先例,最早中招的是大型商场和超市,最近这些人才将目光转向了茶叶批发市场。去年就有一名姓邹的起诉他生产的茶叶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标注的是“甲午年春”,而不是具体的阿拉伯数字日期,邹某要求肖先生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
芳村茶叶市场的管理方锦桂物业管理公司的杜经理表示,茶叶是一种从农产品到食品过渡阶段的相对特殊的商品,不完全等同于食品,不能因为包装上的瑕疵就这样顶格判罚。杜经理说,管理处多次提醒市场内商铺提高防范意识,但此次事件是以网络和电话为渠道进行的销售,可谓防不胜防。他担心,目前处于低谷的茶叶市场将因此再遭重创。
广东省茶文化促进会的黄波会长表示,中国茶产业发展不过20余年,在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之处,茶产业的经营人员许多都是由小茶农直接转变而成的,整个产业链较为初级,经营也较为粗放。此次事件专门瞄准茶叶包装,也说明了索赔人正是看到了茶行业的漏洞,有较强的目的性。从外部推动力上来看,此次事件对于规范茶产业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但从层面上看,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阻碍了茶叶市场的健康发展。协会呼吁商家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协会也严厉这种恶意打假的行为,提醒广大商家提高防范意识,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华南理工大律与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把茶叶包装完全列入食品包装管理范围似乎不太妥当,因为一些茶叶品种本身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他认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原则,法律惩处的应该是故意弄虚作假和有重大的行为,而不应当机械式地曲解法律。(项仙君 李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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